版權,亦稱“著作權”,符號:©。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
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
(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
(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
版權(copyright)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游戲,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于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件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名稱來源
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非經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
從語源學上講,版權不僅表示復制權,而且表示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有時也與文學藝術產權交替使用。與英語版權一詞相對應的法語是droit d'auteur,德語是Urheberrecht,西班牙語是derecho de autor。這些名詞直接指明了權利的受益人,譯成漢語為“作者的權利”。為了保障作者因創作作品獲得正當權益,協調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廣大公眾因作品的傳播和使用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鼓勵作者創作,促進作品傳播,發展科學文化事業,世界上已有 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版權制度。
概念產生
原始概念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復制品——圖書成為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為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制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準許其獨家經營。
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稱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后,1469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為期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
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現,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準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于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并在該公司注冊,方可印刷發行。未經注冊,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懲處。
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志著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于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系,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
現代概念
原始版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700多年,在歐洲延續了200多年。17世紀下半葉,在英國哲學家J.彌爾頓、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來自由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沖擊下,以王室為中心的封建壟斷制度開始動搖。經過資產階級革命,代表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取代了君權神授的君主專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壟斷權亦隨之廢除。
在英國,王室授予書商公司的印刷特權廢除后,書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學產權的理論要求對其印刷的圖書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護。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項議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圖書的印刷發行權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購買者,這項提案成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該法令規定:凡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內作者有權重印該書;尚未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權。
《安妮法令》是世界上第1部版權法,它廢除了王室給書商頒發印刷許可證的封建壟斷制度,承認作者有權支配和處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為版權主體,標志著現代版權概念的形成。
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天賦人權”的口號給版權又注入了新的內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維護其人格的精神權利。承認作者既享有經濟權利又享有精神權利的1791和1793年的法國版權法,豐富和發展了現代版權概念。
取得方式
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出版社等等。
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項行為,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12)項至第(19)項行為,侵權人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轉讓等合同中,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條件
關于作品的構成條件。根據通說,構成作品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具有某種精神方面內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
第二,上述精神內容需要通過一定的表達形式表達出來,停留在大腦里的構想還不能稱作作品,必須要要有具體的表達,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產生出來,但是否像錄音或者寫作那樣保存下來還是像歌唱或者演說那樣即興而作轉瞬即逝的,在所不論;
第三,要具有獨創性,即通過個體的智力勞動完成的作品,顯然,抄襲的就不算了?,F代人創作作品顯然不可能是空中樓閣,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經創作的作品或者已經處于公共領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創作,這種方式的創作完成的作品,該創作者僅就其獨創的部分享有版權,這種獨創部分可以理解為其獨創的片斷以及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的存在。
預防侵權
數字作品版權也可以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臺登記備案,特別是各種草根版權資源選擇包括并不限于數字指紋技術,進行數字作品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緯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可以自主驗證對證。版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需要時司法鑒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這是在歐洲發達國家已經盛行很多年,與官方人工登記相互補充。
版權登記
關于版權登記。在中國,版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版權登記不是取得版權的前提條件,但是版權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一種初步證明,可以作為主張權利或提出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訴訟的證明文件。計算機軟件,可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登記;其他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文字、美術、攝影、電影、音樂、建筑作品及工程設計圖等,可由省版權登記部門負責登記。
數字作品版權登記也可以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臺登記備案或選擇基于自主知識產權的包括并不限于數字指紋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反盜載技術、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術的大眾版權認證中心進行存證,進行數字作品多緯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需要時,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驗證對證。作品如未登記,將產生一些不利后果。
作品類型
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布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筑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游戲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權利種類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
時至今日,因因特網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于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于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
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于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制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因特網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后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著作財產權人通??赏高^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知識共享
知識共享由Creative Commons組織提出,此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并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
傳統的著作權通常為兩種極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知識共享則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知識共享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創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權利,卻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權利。知識共享的誕生是為了避免現代知識產權以及版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
該計劃向版權持有人提供數種自由的版權協議,以應用于作者發表在網絡上的內容。它同時也提供了描述協議的RDF/XML詮釋資料,以利于電腦自動處理及定位。
CC的四種核心權利,六種常見組合
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是一個相對寬松的版權協議。它只保留了幾種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確知道所有者的權利,不容易侵犯對方的版權,作品可以得到有效傳播。
作為作者,你可以選擇以下1~4種權利組合:
1. 署名(Attribution,簡寫為BY):必須提到原作者。
2. 非商業用途(Noncommercial,簡寫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
3. 禁止演繹(No Derivative Works,簡寫為ND):不得修改原作品,不得再創作。
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簡寫為SA):允許修改原作品,但必須使用相同的許可證發布。
知識共享協議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和根據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版權協議,版權持有人可以指定條件:
在沒有指定“nc”的情況下,將授權對本作品進行商業利用;
在沒有指定“nd”的情況下,將授權創作衍生作品。
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4種組合由于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協議,它相當于公有領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協議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簡化后剩下6種協議組合:
1. 署名(BY)
2.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
3. 署名(BY)-禁止演繹(ND)
4.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
5.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
6.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禁止演繹(ND)
在最新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3.0協議中,署名(BY)權利成為必選項。相比較于之前協議版本,Creative Commons 3.0極大的簡化了協議復雜度。
其他 CC 協議
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簡稱FC)協議:重塑最早期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憲法時所提出的版權概念,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版權人可享有的版權保護期限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終身加死后70年。
特別取樣授權(Sampling Plus)、非商業特別取樣授權(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于音樂、影片、攝影作品的拼貼混合創作。
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簡稱PD):不保留任何權利。
作品形式
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游戲、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1、著作權是依法而產生的。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網絡版權
版權,國內網絡中至今未能解決癥結。侵權行為不斷,被起訴的卻寥寥無幾。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護版權意識,另一方面盜版者多,分布范圍廣而侵權行為普遍較輕,起訴成功的補償常常不及起訴時人力財力的消耗。包括網站也有版權。
對于中小網站,常見的侵權方式集中于非法轉載。
非法轉載的情況的常見情況包括:
轉載變原創
某網站轉載文章,通過更改文章標題等部分內容將文章改頭換面,署名卻不是原作者。這類情況侵犯了作者多項權利,包括署名權、編撰權等,是一種極其嚴重的侵權行為。
非法轉載
當作者明確禁止轉載時,強行轉載,雖然注明作者并用鏈接方式指向原文,這仍然屬于侵權。
目前互聯網管理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文本,現在最全面的互聯網法規是國務院出臺的互聯網工作條例,互聯網無時無刻不在飛速發展,我們期待著全面完善的互聯網法律的出臺。
轉載不署名
指的是轉載的文章不標注作者信息,這是第一種情況的變種,不署名常常默認是網站原創。且第一種情況往往是用這種方式實行。
轉載無鏈接
目前這只在原作者注明轉載需要用鏈接方式注明出處的時候才屬于法律上的侵權。這種情況常見于大型網站中,這是最輕的侵權行為,但被許多大型網站普遍采用的方式。這類侵權只在互聯網中才會出現。
作為站長,大家都知道鏈接的重要性,互聯網評價網站權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鏈的多少,無連接的轉載會使得搜索引擎檢索出現的文章出現混亂,往往原創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轉載網站的文章才出于第一位,對于讀者來說是不希望出現這種情況的。
從產生的影響來說,這顯然屬于不道德行為?,F在許多獨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協議同樣禁止這種行為,但是目前國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屬于侵權行為。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轉載需要用鏈接方式注明出處時,根據相關條款,“轉載無鏈接”屬于侵權。
版權限制
從版權法產生之初,版權限制與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版權限制則確保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版權法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廢。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既處于此消彼漲的永恒沖突之中,又總是追求和諧共存的動態平衡,一部版權發展史其實就是追隨技術進步的步履不斷調整保護與限制平衡點的歷史。
隨著數字網絡時代的到來,作品的復制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復制質量完美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復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平衡,于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推出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span>
事實上,正如版權發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絡時代,基于人權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權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適用的余地?!凹词箶底旨夹g將改變一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讀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則是版權法永遠的目標。
經濟基礎
一部作品的各類權力,只有在被用于謀取經濟利益時才有市場交易價格。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并簽署版權協議,由專業版權代理和專業律師進行具體的業務依法授權辦理。
區別比較
(一)專利權和版權相同點
1、無形性:
(1)表現為對某項權利的占有。
(2)標的是某種權利,是無形的。
(3)利用和轉移一般并不引起相關有形物的消耗和轉移。
(4)標的具有可分別利用性(有人稱之為“使用價值無限性”),即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可由多人分別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為不一定都很直觀、明顯,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情況多種多樣,比較復雜,給侵權的判定增加了難度。
2、獨占性:專利權、版權為權利人所專有,非經權利人許可或經過一定的法律手續,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這些權利,否則就構成侵權。
3、地域性:一國或一地區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地域有產權,超出該地域就不發生效力。
4、時間性:保護有期限。
(二)專利權和版權二者的區別
1、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于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性”。
2、權利客體范疇不同: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廣泛的多。
3、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復雜。
4、權利的排他性不同:中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
5、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較長,公民的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50年未發表的,不受保護;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差異顯著,在通常情況下是易于區分的,但是就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的保護方面,著作權與專利權存在交叉。如外觀設計權與著作權在實用美術作品保護上可能發生交叉。如何解決這類沖突,國際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國國內立法決定。
版權立法
宣統二年(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是中國第1部版權法。民國四年(1915年)北洋軍閥政府和民國十七年(1928年)國民黨政府亦分別制訂過版權法(當時均稱“著作權法”)。但這些法律并未起到保護作者權利的作用。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關心作者的正當權益。1950年9月全國出版工作會議通過的《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出版業應尊重著作權及出版權,不得有翻版、抄襲、竄改等行為”;出版物“在版權頁上,對初版、再版的時間、印數、著者、譯者的姓名及譯本的原書名等等,均應作如實記載。在再版時,應盡可能與作者聯系,進行必要的修訂”,“稿酬辦法應在兼顧作家、讀者及出版家3方面利益的原則下協商決定;為尊重作家的權益,原則上應采取賣絕著作權的辦法。計算稿酬的標準,原則上應根據著作物的性質、質量、字數及印數”。該決議還規定,為適應培養高級建設人才的需要,對于篇幅過巨、銷路不廣的專門著作,由政府協助出版。
這項決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政府關于保護作者版權的第一個政策性文件。隨后,政府有關部門陸續頒發了書籍出版稿酬、劇本上演稿酬、電影故事片稿酬、節目錄制稿酬等使用作品的付酬辦法。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钡?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span>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首次將版權保護寫進國家民事法典。版權(著作權)包括的具體內容,將由版權法規定。1985年7月建立的國家版權局正在起草版權法。
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后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